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03號
SLDV,112,勞執,103,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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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喬偉
相 對 人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介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6月20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2,178元,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12年6月20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7月10日前將積欠資遣費、薪資金額 為92,178元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詎相對人迄今仍 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 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12-14 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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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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