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張艾倫
相 對 人 盧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土地、建物」,應更正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