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70號
SLDV,112,亡,70,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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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鄭孟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鄭美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姊鄭美貞於民國85年8月19日出境 美國,失蹤後迄今已逾26年,爰聲請對鄭美貞為死亡宣告之 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雖有規定,惟所謂失蹤,係指 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 態而言。經查,依聲請人所述,聲請人之姊鄭美貞於民國85 年8月19日出境後,未再返回臺灣,然出境未返臺,可能係 遷居或定居國外所致,已難據以推斷鄭美貞確有失蹤生死 不明之狀態。且查,依本院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查相對人 鄭美貞最近申辦護照資料,其中鄭美貞申請普通護照資料卡 (簽發日期1989年5月18日),居留證件記載「美國永久居 留」、並留有美國居留地地址、電話,其後最後辦理護照加 簽資料卡(加簽日期1998年5月16日),居留證件記載「ARC 」、「號碼No00000000」、並留有居留地址「13730 YALE C T FONTANA CA92336」、電話「000000-0000」、職業「家管 」,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7月17日領一字第1125320309 號函檢送鄭美貞護照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 -80頁),可見相對人係因取得美國籍永久居留而出境遷出 國外,顯非失蹤。又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可供證明或釋 明相對人鄭美貞業已失蹤之證據,聲請人僅具狀表示「因鄭 孟良戶籍被遷出到北投區公所時才知姊(鄭美貞)已出國」 等情,故依聲請人之舉證,尚無法釋明鄭美貞出國後已失蹤 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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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