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26號
SLDV,111,重家繼訴,26,2023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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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淑玉
楊淑美
楊香娟
楊香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相 對 人 楊驤愷
楊湘怡
葉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至7「分割方法」欄中關於「編號3至7所示財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3至7所示財產及其後發生之孳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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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