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70號
SLDV,111,訴,1370,2023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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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王思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呼吸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歐珈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且其於原審及上訴聲明所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刊登判決書主文及澄清聲明),則為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2,765元(8,265+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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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呼吸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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