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83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83,2023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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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
債 務 人 林祐萱即林秀萍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維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捌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 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 有本院同年5月1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卷一第230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預估應退還之未到 期保費為新臺幣(下同)4,538元(見本院卷卷一第220頁) ,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 壽保單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 以債務人提出4,538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 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2年5月31日函知各債權人 有關同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 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1 富邦人壽保單預估應退還之未到期保費(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4,538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 甘財寶 5 林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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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