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代 理 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李家榮
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2,881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李家榮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中不動產之變價事宜 。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 ,經6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買,而依本院民國111年9月6 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應將清算財團財 產返還債務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 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2,881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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