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1號
原 告 吳佳倚
被 告 吳勇潮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3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嗣因
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而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8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勇潮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吳佳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