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86號
SLDM,112,附民,286,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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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吳家誠
被 告 高立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 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僅能對於應負擔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本件原告固主張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致原告因 受詐欺而有新臺幣20萬15元之財產上損害,並聲明及陳述如 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惟查,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財物乙案,係認己 ○○、子○○、辛○○、乙○○、陳秉呈、壬○○、甲○○、戊○○、癸○○高棠琳李芷欣、庚○○、丙○○、丁○○(下稱己○○等14人)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而以111 年度偵字第17800、24050、24729、24942、25565號、111年 度少連偵字第202號案件提起公訴,以111年度偵字第26625 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案件移送併案審理,並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判決在案(下 稱本案)。而被告雖於上開案件一併經檢察官起訴,但其所 涉犯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己○○等14人涉犯之前揭 罪嫌無涉,此有上開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於卷可稽。從 而,被告並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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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