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32號
SLDM,112,金簡上,32,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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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煌


選任辯護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
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06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原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7716號;移送併辦案號:111
年度偵字第18584號、第18651號、111年度偵字第22815號、111
年度偵字第23565號),提起上訴並移請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
第2648號、356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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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