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64號
SLDM,112,聲,964,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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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許時恩

代 理 人 吳巧玲律師
韓世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案件(105年度聲判字第4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時恩前對陸建宏提出侵占等刑事告 訴,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嗣經本院105年度聲判 字第42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現聲請人擬對陸建宏提 起另案民事訴訟,有使用前開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及交付審判 卷宗之需求,故請求閱覽前開105年度聲判字第42號案件之 全部卷宗(包含偵查卷宗及本院卷宗)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許時恩就本院105年度聲判字第42號案件聲請 閱卷,惟本院105年度聲判字第4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 05年11月30日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3至20頁),是該案並非繫屬於本院審判中之案件,又 聲請人於該案程序中之定位,係該案交付審判聲請人即告訴 人倍量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非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之 人,況本院105年度聲判字第42號案件卷宗,已因逾保存年 限(保存期間至109年4月6日),經本院屆期銷燬,有本院 卷宗調閱申請查詢資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客觀 上亦無從付與,至聲請意旨所請求閱覽之偵查卷宗部分,因 本院並非該偵查卷宗之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 亦無從准予其聲請。從而,本件閱覽卷證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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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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