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隆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 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 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 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 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 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 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 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 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 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已於民國112年 3月20日一次繳清罰金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得與其 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應執行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確定,依前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 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4所判處罰金之總和2萬7,000 元為重,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考量本件自由裁量之範圍應 受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其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 減讓之刑度幅度有限,顯無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侵占遺失物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侵占遺失物罪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4日 110年10月1日 110年10月3日 110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112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0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備 註 已執行完畢 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