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緝字第46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曾國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隆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 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考。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 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 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 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 認適法。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 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再其中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 出,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 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參照同 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 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 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 0月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 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 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考量本件自由裁量之範 圍應受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是其牽涉案件情節單純 ,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末附表編號1 、2所示雖有併科罰金之刑,然附表編號3部分並無罰金刑, 自無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且檢察官聲請意旨亦未及於此部 分(按聲請書僅援引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3日 110年10月3日 110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8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3號 2.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臺灣高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0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確定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4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