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24號
SLDM,112,聲,72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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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旅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旅偉犯如附表所示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溫旅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雖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 不得併合處罰,但於該條第2項仍設有「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 例外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 之權利。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刑確定,且各罪 犯罪日期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4月21日前,有相 關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經判處之刑為得易科 罰金,其餘各罪所判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 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卷附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可參,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故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 暨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等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犯罪 態樣相似性較高,且犯罪時間密接,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 、受刑人違反規範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 內部限制、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回覆之意見等情,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4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17日至108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887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7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0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51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181號 109年度易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51號 109年度士簡字第181號 109年度易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1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7月28日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2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1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89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7日上午10時5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12月26日 108年12月14日至108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5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95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湖簡字第16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994號 109年度訴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湖簡字第16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994號 109年度訴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4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9月23日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34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6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00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9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10次),有期徒刑1年2月(6次),有期徒刑1年3月(4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至109年1月8日 108年12月16日至109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86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4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4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19日 110年2月1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8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4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9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有期徒刑1年6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3日至109年1月5日 108年12月15日 108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7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5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5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5月5日 110年11月17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7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68號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至109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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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