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83號
SLDM,112,易,383,202307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群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案被告吳群冠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 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由受命 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鐘 乃 皓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