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積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積宏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積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法 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裁定執行 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陳積宏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 明且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能以限制住居之方式,當能保全 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而認上開 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 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 00號,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