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123號
SLDM,112,撤緩,123,202307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健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簡字第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健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健豪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原交簡字第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為民國108年8月2 4日至113年8月23日,於108年8月24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 刑期內之110年6月22日晚間8時37分許,更犯肇事逃逸案件 ,經臺北地院於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日,並於112年5月13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該受刑人經受緩刑宣告 後,本應悌勵自省,謹慎處事,然竟仍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產生 危害之肇事逃逸案件,足認其並未因緩刑宣告而有所警惕, 從而,認對其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乃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 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 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再 得否撤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 要件外,另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由法院審核 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故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法院 應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 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 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 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 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健豪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北地院以 108年度審原交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為108年8月24日至113年8月23日,於108年8月 24日確定(下稱前案);嗣於緩刑期內之110年6月22日晚間 8時37分許,更犯肇事逃逸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12年4月26 日以112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2年5月13日確定(下稱 後案),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乙節, 有前、後案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前案犯過失致死案件,後案為犯肇事逃 逸案件,其先後所犯2案件,皆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經行 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所犯之案件,並均有 肇事,且受刑人於前案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嚴重結果後,仍不 知警惕,又於後案肇事後,未停留在現場,釐清肇事因素, 並對傷者予以救護,即逕行離去,顯見受刑人並無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所建構危險責任分配之行車規範之意願,一再 違規駕駛,對用路人之用路安全產生潛在之威脅,亦足見受 刑人並未因前案之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且未珍惜國家 給予緩刑之自新機會,並考量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本應檢點行 徑,避免觸法,然其竟漠視法紀,捨棄緩刑宣告給予之自新 機會,於前案受緩刑宣告後不到2年之緩刑期間內又再犯肇 事逃逸案件,顯見其並未因該緩刑之寬典,而有所醒悟、警 惕,堪認其法治觀念薄弱,自省能力不足,受刑人所為已違 背緩刑制度所考量「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之基本目的,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無法收預期效果,因而本院認為應有執行 刑罰以為教化之必要,是依上揭說明,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 請,顯屬有據,而應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