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494號
SLDM,112,審金訴,494,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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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胡原碩
被 告 黃琮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琮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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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