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49號
SLDM,112,審簡附民,49,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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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筱琪
黃筱萍
黃昱綺

被 告 黃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13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23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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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