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313號
SLDM,112,審簡,313,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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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弘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2482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 年度審易字第238 號),裁定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弘毅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 至10行關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之109年8月間至110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在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鳴泰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樂會』 (群組人數:11人)中,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黃筱琪、黃筱 萍、黃昱綺如」之記載,更正為「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 ,分別於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期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 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 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聊天室(成員有黃弘毅與鳴泰 公司其他員工共11人),接續傳送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文字 訊息,分別辱罵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
 ⒉起訴書附表2 關於「告訴人黃筱萍」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 人黃筱琪」;附表2 編號1 「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 時51分」、編號12部分之紀載應刪除之。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弘毅於警詢、本院民國112 年3 月15 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證人張家綺於警詢時之證述。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在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聊天室內,分別傳 送如起訴書附表1 至3 所示訊息侮辱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
 ㈡又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1 至3 所載期間,多次以傳送文字訊 息至前開群組聊天室之方式,分別對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



黃昱綺為公然侮辱犯行,各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 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對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所為公然侮辱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黃筱萍、黃筱 琪、黃昱綺係同事關係,僅因業務往來意見不合,不思控制 情緒及理性處事,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 聊天室內,傳送如起訴書附表1 至3 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告 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名譽之文字訊息而公然侮辱渠 等,顯缺乏尊重他人名譽權之法治觀念,實屬不該,衡以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今未與告 訴人3 人和解,亦未獲得渠等之原諒,暨考量其無前科、素 行尚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 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程度,暨其自陳大學畢 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測試工程師之工作、月收入約 新臺幣4 萬元、未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238 號卷112 年3 月15日準備程序筆 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 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五、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1 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1 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筱萍部分 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筱琪部分 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3 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昱綺部分 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821號
  被   告 黃弘毅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弘毅前於民國110 年間任職鳴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 ○0 號10樓,下稱鳴泰公司)之維修技術工 程師,黃筱萍英名名:LUCY)、黃筱琪英名名:ANGELA )、黃昱綺英名名:MICHELLE)係鳴泰公司之業務經理、 業務經理、行政主管,黃弘毅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因 業務往來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 之109 年8 月間至110 年7 月間,在不詳地點,在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鳴泰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樂會」(群組 人數:11人)中,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黃筱琪黃筱萍、黃 昱綺如,致生貶抑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嗣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於110 年8 月16日調查黃弘 毅之工作上有無不法行為時,發現上開群組之對話紀錄而知 悉上情。嗣經警據報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弘毅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揭群組內為附表所示之言論。 2 告訴人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於警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111 年2 月14刑事告訴狀附附表3 、6 、8 之LINE對話紀錄言論整理、告證1 之LINE對話紀錄匯出聊天紀錄各1 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弘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公然侮辱犯行,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實施,內容大致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 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請以接續犯論處。再被 告分別辱罵如附表所示言語侵害告訴人黃筱琪黃筱萍、黃 昱綺3 人之名譽,從分論併罰。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 為,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犯行,惟按誹謗



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為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 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觀諸被告 所傳送之上開文字訊息均係抽象之謾罵,與刑法誹謗罪之構 成要件不合,告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鄭潔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徐翰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即告訴狀附表3,告訴人黃筱萍部分)編號 日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09 年12月8 日 18時18分 她頭腦真的壞掉 2 109 年12月14日 10時59分 到底是哪裡來的精神病 3 109 年12月14日 11時1 分 為什麼她們不去吃大便啦 4 110 年1 月28日 13時51分 噁心姊妹
附表2:(即告訴狀附表6,告訴人黃筱萍部分)編號 日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09 年12月14日 11時1 分 跟瘋子講是沒有用的 2 109 年12月30日 11時20分 為什麼那隻熊最近怪怪的,可以不用這麼關心嗎 3 110 年3 月23日 18時17分 為什麼她這麼豬她不知道 4 110 年4 月14日 16時26分 她沒腦,震盪不了 5 110 年4 月21日 11時4 分 我跟神豬說的 6 110 年5 月12日 11時22分 他姐整天說好玩,她豬八戒整天在說簡單 7 110 年5 月20日 14時0 分 要睡不會回家睡,豬八戒 8 110 年5 月26日 18時4 分 伸手牌豬八戒 9 110 年5 月26日 18時7 分 豬:您好,我有做1份設備資料,您在參考看看 10 110 年6 月7 日 15時4 分 豬八戒的客戶,擺爛吧 11 110 年6 月10日 15時9 分 豬八戒欸,真的 12 110 年6 月10日 15時14分 豬瘟變種 13 110 年6 月23日 22時59分 寵豬拿灶,寵兒不肖 14 110 年6 月28日 11時1 分 麥當勞沒賣豬飼料 15 110 年6 月28日 15時45分 快提一提,只會越來越嚴重,豬八戒不會反省的 16 110 年7 月14日 9 時7 分 豬八戒 17 110 年7 月14日 9 時23分 還有一台可以撞,牠豬八戒妹妹那台 18 110 年7 月15日 12時7 分 寧願給豬八戒吃穿 19 110 年7 月15日 17時1 分 出一張豬嘴…… 20 110 年7 月15日 18時1 分 普渡的豬要乾淨的…… 21 110 年7 月20日 17時43分 豬腦袋的意思 22 110 年7 月23日 11時41分 能被這種豬騙下去我也沒話說了
附表3:(即告訴狀附表8,告訴人黃昱綺部分)編號 日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10 年2 月8 日 10時34分 北七3姊妹…… 2 110 年7 月21日 12時25分 吃屎吧 3 110 年7 月26日 9 時50分 你各位離職記得說我帶你們走的知道嗎?神經病一家人在找真兇,就是我,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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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