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907號
SLDM,112,審易,907,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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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熖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2390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
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林熖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13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新北市○○區○○○0號強 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強坤公司)旁空地,徒手竊取強坤公 司之鐵條1批(約200公斤,價值約新臺幣1900元),適為鄰 居察覺有異通知強坤公司經理陳志旻陳志旻到場查看後喝 止林熖崇而竊盜未遂,嗣為警據報到場並查扣上開鐵條1批 (業已發還),並以現行犯逮捕林熖崇而查獲,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熖崇業於112年2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性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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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