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57號
SLDM,112,審交訴,57,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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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益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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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