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5號
SLDM,112,單聲沒,65,202307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9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瑞鵬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3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2件 ,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之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 1年5月2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936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偵卷第 47頁正反面;本院卷第7至8頁)等證據在卷可稽。該案所扣 得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2件(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 保管字第234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5頁),經鑑定結果 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及 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11至12頁、第24頁、第46頁)等證據 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 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