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13號
SLDM,112,單禁沒,213,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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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95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吸食器具1組,均係違禁物 (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法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16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期滿確定, 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別送驗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 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7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毒偵356卷第91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1988卷第67頁),足證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依照前開說明,屬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 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顯為供 盛裝或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該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 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而盛裝上開附表編號1、2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



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扣押物品清單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餘淨重0.6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110年度毒保字第64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卷第29頁)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餘淨重0.53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110年度毒保字第670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74頁) 3 吸食器具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110年度保管字第205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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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