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913號
SLDM,111,審簡,913,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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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9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戚維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111年度審簡
字第91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內關於「民國110年4月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1年4月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㈠內關於「民國110年4月3日」之記載,顯均係「民國111年 4月3日」之誤寫,有被告戚維元於偵訊時之自白、告訴人張 國禎於警詢之指訴及111年4月3日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在卷 足稽,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 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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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