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戴偉輝
訴訟代理人 戴忠賢
被 告 大聖爺廟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安和
被 告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被 告 李步中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上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惠嫈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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