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林崇仁即加賀小吃店訴訟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被 告 廖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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