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0號
KLDV,112,補,420,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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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黎忠隆
被 告 古安勝約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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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