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何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勿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李栢許、余李美美、謝李美理、李松許、李美雲、李楨許、李俊明、李月珠、李俊德、李妙珠、李俊奇、洪秀枝、李瀅如、李仲軒之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或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等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 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 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5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 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對被告李勿起訴主張:確認 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房屋之遺產分割 協議無效。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李結之繼承人公同共 有等語。經本院裁定補正李結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後,嗣 於112年7月18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追加被告暨陳報 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當事人欄增列原告為何李碧珠李栢許 、余李美美、謝李美理、李松許、李美雲、李楨許、李俊明 、李月珠、李俊德、李妙珠、李俊奇、洪秀枝、李瀅如、李 仲軒等15人,被告則為李勿等4人,惟書狀內僅有原告何李 碧珠之簽名,其餘原告李栢許、余李美美、謝李美理、李松 許、李美雲、李楨許、李俊明、李月珠、李俊德、李妙珠、 李俊奇、洪秀枝、李瀅如、李仲軒等14人,均未在上開書狀 蓋章或簽名,或出具委任原告何李碧珠或其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則依首揭規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補正。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有全體原告簽名或蓋章之 家事起訴狀(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委任狀,倘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