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638號
原 告 林羽宣
被 告 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