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1502號
KLDV,112,基小,1502,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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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朱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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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