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被 告 林子祐
林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70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