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被 告 呂暐羚
王詩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本金金額 起算日 截止日 計算方式(利率) 利息 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 111年7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週年利率1.275% 111年9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2.275% 違約金 111年8月15日 111年9月14日 週年利率0.01275% 111年9月15日 112年2月14日 週年利率0.22750% 112年2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0.4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