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60號
KLDV,112,司繼,360,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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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代 理 人 黃瓊增
相 對 人 許宏維

許亜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許文賢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文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文賢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2年3月2日發現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 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許宏維、許亜純係被繼承人許文賢(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112年3月2日發現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3831號債權憑 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 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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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