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368號
PCDM,92,訴,2368,20051111,12

1/2頁 下一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昱廷律師
         張振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一九八四四、二О六四八、二一О六五、二一三二三號、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三九一二號、第一四九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其印章、市內電話機十三臺、傳真機一臺、電腦設備一套、電話線路板二片,均沒收。
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其印章、市內電話機十三臺、傳真機一臺、電腦設備一套、電話線路板二片,均沒收。
事 實
一、辰○○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起,在臺北縣新莊市○○ 路二七○巷十四號九樓,以「祥家公司」、「祐融公司」、 「捷偉公司」為名,邀集Z○○(已審結)擔任業務、審件 及銀行送件工作,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初起僱用B○○(已審 結),自九十一年八月間陸續僱用a○○、E○○、黃○○ 、未○○、丙○○(原名包清根)、潘秋琦(均已審結), 九十一年九月間僱用T○○、巳○○、玄○○(原名為徐嘉 妤)、L○○、I○○(均已審結)等人任業務員,負責從 事招攬並代辦信用貸款之業務,以核貸金額百分之四至五之 金額作為薪資;另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僱用D○ ○負責操作電腦,蒐集電腦網路中之各公司行號名稱;a○ ○另負責審核貸款文件及用印工作,底薪二萬七千元,巳○ ○、玄○○(原名為徐嘉妤)另須指導客戶貸款書寫文件及 審核文件工作,底薪六千元(以上等人簡稱辰○○集團), 辰○○與Z○○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 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Z ○○、B○○、E○○、未○○、T○○、L○○、I○○ 等業務員,以自己所提供之市內或行動電話,刊登報紙、散 發代辦貸款小廣告或客戶介紹等之方法,招攬急需用錢,惟 因信用不佳或欠缺信用證明文件,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



構貸款之人,以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下簡稱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 扣繳憑單以下簡稱三合一證明文件)之方式,為附表一所示 S○○等人向臺北市○○○路○段一○七號三樓菲商菲律賓 首都銀行臺北分公司(下稱首都銀行),代辦個人消費性信 用貸款(詳細核貸金額、冒用公司行號名稱、核貸成功與否 如附表一所示)。其申請貸款方式係由附表一所示S○○等 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資料,D○○負責透過電腦網路 蒐集冒用之公司行號資料,辰○○再以每件一千五百元之代 價,委託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O○○(已審結) ,依所蒐集之公司行號資料偽造貸款人之三合一證明文件, 但因O○○不諳電腦操作,另以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 每件二百元、偽造扣繳憑單每件三百元之代價,委託有行使 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F○○(已審結)偽造三合一證明文件 之表格、字體,迨偽造完成後,再由O○○轉交辰○○集團 ,復由a○○按各該偽造文件上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資 料,利用臺北縣新莊市之不知情的刻印店偽刻附表一所示貸 款人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後,交予巳○○、徐嘉妤 於附表一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上蓋印,分別偽造 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文,並將前開偽造之 印章交予知情之U○○保管,附表一所示貸款人之三合一證 明文件偽造完成後,即由Z○○以郵件或親送之方式,將貸 款人之貸款申請書及偽造之三合一證明文件送交首都銀行, 辰○○並於公司內裝設十三線電話供辰○○集團應付首都銀 行徵信人員徵信使用,迨送件徵信通過後,首都銀行知情之 襄理丑○○即去電通知辰○○辰○○再以每件一千元至二 千元不等之代價,委託O○○陪同貸款人前往首都銀行辦理 對保手續,使首都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貸款人之職業 、收入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遂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及開 辦費用後核撥款項,O○○再會同貸款人持提款卡提領貸款 ,由貸款人將代辦費用及偽造三合一證明文件費用交予O○ ○,由O○○轉交辰○○,足生損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 號暨負責人及首都銀行。
二、辰○○與天○○、卯○○、己○○等人承前同一犯意聯絡, 以現金卡額度百分之二十為代辦費用,為天○○偽造附表二 所示之扣繳憑單,連同之前為卯○○、己○○辦理消費信用 貸款時偽造之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信用證明文件,向萬泰商業 銀行(下稱萬泰銀行)申辦George&Mary現金卡,使萬泰銀



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卯○○、己○○二人之職業、收入 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遂同意核發上開現金卡,足生損害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萬泰銀行;另天○○部分, 經萬泰銀行審核未通過,而未得逞。
三、丑○○係首都銀行業務發展部襄理,於九十一年五月間與辰 ○○結識,辰○○即遊說丑○○,掩護辰○○集團以偽造信 用證明文件申辦消費信用貸款,並允諾以核貸金額百分之三 至五作為丑○○之報酬。丑○○辰○○即共同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 業詐欺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由辰○○夥同Z ○○邀約丑○○,至台北市青年公園附近某泡沫紅茶店茶敘 ,由丑○○提出首都銀行內所核准貸款之三合一證明文件供 辰○○參考,讓辰○○集團依其樣式製作。辰○○集團即依 丑○○所提出之三合一證明文件格式、樣式,替附表一所示 S○○等貸款人偽造三合一證明文件,丑○○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明知辰○○集團向首都銀行送件,申辦消費信用貸 款之案件有使用偽造信用證明文件之情形,竟隱匿不向首都 銀行報告,迨送件徵信通過後,丑○○即去電通知辰○○辰○○再委託O○○陪同貸款人前往首都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使首都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貸款人之職業、收入及 償債能力有所誤認,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及開辦費用後核 撥款項,O○○再會同貸款人持提款卡提領貸款,由貸款人 將代辦費用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費用交予O○○,由O○○ 轉交辰○○,復由辰○○分別按件將核貸金額百分之三至五 之報酬,放在送件之信封袋內,指示Z○○送至台北市○○ ○路○段、敦化南路口首都銀行附近,或台北市○○路、南 海路口丑○○住處附近交予丑○○,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 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首都銀行。但附表一編號三十三至四 十二部分,經首都銀行審核未通過貸款,即不需支付丑○○ 佣金。
四、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 ○○路二七○巷十四號九樓,為警持搜索票查獲辰○○、Z ○○、B○○、E○○、黃○○、未○○、L○○、I○○ 、包清根、潘秋琦、T○○、D○○、a○○、巳○○、徐 嘉妤、卯○○、己○○、M○○,並扣得各式證件影本、各 公司資料、附表一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行動電話SIM卡六 張、市內電話機十三台、傳真機一台、電腦設備一組、電話 線路板二片等物。
五、案經首都銀行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辰○○坦承辰○○集團以其為首,並僱用被告Z○ ○、B○○、a○○、E○○、黃○○、未○○、丙○○、 潘秋琦、T○○、巳○○、玄○○、L○○、I○○等人擔 任業務或內勤人員,並以偽造之三合一證明文件,為附表一 、二所示之貸款人辦理信用貸款或現金卡,惟否認有按附表 一所示信用貸款核貸金額百分之三至五給與被告丑○○,辯 稱:伊並不知以偽造之三合一證明文件申辦貸款為違法,伊 僅在信封中夾一百元之鈔票二張至五張,作為丑○○之茶水 費而已云云。被告丑○○坦承曾在青年公園附近某泡沫紅茶 店與辰○○一起喝茶,但否認明知辰○○集團送件申請貸款 之三合一證明文件為偽造,並否認向辰○○收取信用貸款核 貸金額百分之三至五之報酬,辯稱:九十一年間某假日自公 司加班後返家,辰○○到伊住處附近找伊抱怨首都銀行過件 率太低,伊拿其他客戶申貸資料給辰○○等人是要告訴辰○ ○別人送件的品質比較好,要他們比照,不要送品質太差的 文件來貸款,並要求辰○○貸款件要提出貸款人之戶籍謄本 ,以加強查核,且是否核准貸款尚須經由徵信部門徵信審查 部審查、授信複核、總經理親自簽名,再由對保放款部與貸 款客戶面對面對保,始得放款,伊絕無可能左右貸款案件之 結果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㈠業據被告辰○○於偵查中坦承 不諱,㈡被告丑○○在偵查中坦承在九十一年八月以後還有 收取辰○○的佣金,並稱他們都是放在信封袋裡,連同送件 的資料一起送進來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四號 卷第二四八頁)㈢核與業務員即被告Z○○、B○○、a○ ○、E○○、黃○○、未○○、丙○○、潘秋琦、T○○、 巳○○、玄○○、L○○、I○○等人等人所供,係受僱於 辰○○,且均係代附表一所示S○○等貸款人,以偽造之三 合一證明文件,向首都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等情節相符,㈣並 經證人即首都銀行徵信科科長王俊程、消費金融業務部代科 長張維玫、張慧玲及曾里沙於警詢時之證述屬實。(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六六五頁至第六八九頁 )。㈤且證人即同案被告Z○○於偵查中供稱「信用貸款只 有首都銀行業務部門主管丑○○收回扣,其他銀行都沒有, 是辰○○丑○○打好關係接上頭後交給我,就是九十一年 五月底,我聽到他們談電話,我們的佣金提撥百分之三至五 ,由辰○○裝到袋子裡,由我親自交給辰○○」等語(見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四號卷第三十九頁),所供核與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首都銀行是辰○○去陌生開發,大家有一 定的默契,他們怎麼說我就不曉得,我陪辰○○去和丑○○



吃飯一次。(檢察官問:送件成功後,抽佣情形如何?)辰 ○○會包個紅包所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三至五交給丑○○。( 檢察官問:什麼人去交?)是我去交。(檢察官問:交錢過 程如何?)辰○○將錢放在牛皮紙袋子裡面,我就和丑○○ 約在一個地方。‧‧‧(辯護人問:你在筆錄中說有B1 到 B10 《 即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卷宗第七十六頁到八 十五頁,首都銀行內所核准貸款之三合一證明文件影本》你 為何會拿到這些文件?)那是丑○○準備的。(辯護人問: 是否清楚陳述丑○○如何交付給你?)丑○○辰○○出來 談,是丑○○交給辰○○的,不是交給我個人的。‧‧‧( 審判長問:剛才辯護人所言B1到B10丑○○拿出來的資料 ,丑○○的目的為何?那次你是否在場?)我在場,地點在 臺北市青年公園的泡沫紅茶假日的下午喝茶,時間大約九十 一年,丑○○把資料拿出來,向辰○○說以後比照這些資料 規格下去處理就可以了。(審判長問:你們為何會在青年公 園旁邊的泡沫紅茶店碰到丑○○?)是辰○○先約好的。( 審判長問:你們出去吃飯、喝茶的情況,你有在場有幾次? )我有在場的就那一次。(審判長問:你和辰○○丑○○ 吃飯的那次,那時是否已經成立辦理貸款的公司嗎?)剛開 始做沒有多久,辰○○其實根本沒有成立公司,就陌生開發 了丑○○的這條線了。(審判長問:你們有無拿真的三合一 文件,去辦理貸款的?)有一、二個貸款客戶拿真的文件透 過我們,也有成功。若是有真正文件過件的,丑○○就不抽 佣。‧‧‧(審判長問:你為何可以知道佣金到底是多少錢 ?)因為有時信封袋沒有封起來,有時候因為鈔票的厚度就 可以判斷裡面到底有多少錢,一萬元的厚度我們大家應該都 可以摸的出來。(審判長問:你為何明確知道你今日送的錢 是誰的,是哪一個貸款客戶的?)因為昨天過的件,今日就 要給錢,當然知道是哪一個客戶。(審判長問:你們的作法 會不會累積佣金一定數量之後,再拿給丑○○?)不會」( 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審判筆錄,即第本院第四宗卷第 頁)等語相符。㈥復有丑○○提供辰○○之首都銀行內所核 准貸款三合一證明文件影本(附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 七卷宗第七十六頁到八十五頁,B1 到B10)、首都銀行九 十三年二月十日九十三首都法字第一九五號函所附同案被告 S○○等人(即附表一之貸款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附於 本院刑事卷第一宗第三0四頁至四五八頁)、首都銀行九十 三年九月十三日九十三首銀法字第二二六號函所附首都銀行 辦理信用貸款之流程表、承辦人員及所承辦之內容(附於本 院刑事卷第三宗第五0頁至六四頁)、首都銀行九十四年五



月十七日九十四首都法字二四九號函所附同案被告S○○等 人(即附表一之貸款人)之放款徵信審核紀錄表(附於本院 刑事卷第三宗第二六五頁至三六三頁)在卷。㈦另有首都銀 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委託書、首都銀行信用貸款評分 表、首都銀行進件初審報告表、附表一所示之人持以向首都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公司行號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稅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及薪資明細表影本、身分證影 本、財政部金融局之調件明細表、銀行信貸廣告單、名片、 市內電話費收據、筆記簿、各公司基本資料、各類在職證明 書、行動電話SIM卡、市內電話機十三臺、傳真機一臺、 電腦設備一套電話線路板二片、白板二面及偽刻之印章扣案 可資佐證。被告丑○○為首都銀行業務部門主管,與貸款客 戶及代辦人員為第一線接觸,貸款客戶資力之良窳,知之最 稔,竟事先提供首都銀行內審核過件之三合一證明文件,供 辰○○集團依其樣式包裝,而得以蒙蔽首都銀行之徵信人員 ,並於偽件貸款客戶審核過件貸得信用款項後,由辰○○按 件依核准額度給與丑○○現金作為回扣,其辯稱未向辰○○ 集團收取報酬、無法左右案件結果乙節,不足採信。又被告 辰○○經營貸款代辦業務、員工十數名、開庭時對答如流、 辯才無礙,於關鍵處,即知極力迴護丑○○,其辯稱不知此 為違法行為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次數、所得多寡 、是否恃此為唯一謀生職業,則均非所問。查被告辰○○與 首都銀行業務主管丑○○共同包裝貸款人之資力證明文件, 與附表一所示S○○等貸款人以製作三合一資力證明文件方 式,共同向首都銀行詐財,俟貸款人詐得款項後,即收取核 貸金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為代辦費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費用 八千元,丑○○從中依貸款案件核准額度每件收取百分之三 至五作為報酬。被告二人顯有反覆以為不特定之貸款人偽造 在三合一證明文件,持向首都銀行詐財牟利,並以之為常業 甚明。又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係關於當事人服務、能力 之證明,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則係扣 繳義務人記載納稅義務人扣繳稅額情形,供申報稅捐之文書 ,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 私文書(扣繳憑單)及偽造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



細表)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及特種文 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 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 訴人認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背信罪,惟按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 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 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六十三年 台上字第二九二號判例參照),被告丑○○辰○○係以詐 欺之方式向首都銀行詐財而收取佣金,尚非單純之違背任務 之行為,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辰○○、丑 ○○二人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就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特種文書罪部分,時間緊接,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並加重其刑。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認被告辰○○丑○○二人 為附表一所示之貸款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 行,然該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關係,雖未論及,本院自得一 併審究,附此敘明之。被告二人以一行使行為,同時同地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常業詐 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 二人為圖私利,竟不惜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以詐 騙金融機構之方式,使如附表一、二所示S○○等貸款人詐 貸款項,破壞金融交易秩序,紊亂市場經濟,所生危害非淺 、且於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附表一、二所示公司、行號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上偽 造之印文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印章,均屬偽造之印文、印 章,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市內電話機十三臺 、傳真機一臺、電腦設備一套、電話線路板二片,為被告及 其餘業務員F○○等人所購入,供上網蒐尋各類型公司行號 、並加以製作三合一證明文件,復供業務員佯裝貸款客戶所 任職之公司行號人員,接受首都銀行徵信人員徵信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表一所示S ○○等貸款人所行使偽造之文書均已持交首都銀行持有,已 因行使而非屬其所有,不諭知沒收;行動電話SIM卡係被 告辰○○以不同名義人,向電信公司租用,非屬被告所有, 不予宣告沒收。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二號、 第一四九六八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辰○○明知告發人Q○ ○(即附表一編號十之貸款人)急需用錢,然因信用不佳無 法向銀行貸款,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間偽造旗 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旗豐公司)在職證明書、員 工薪資單及扣繳憑單,虛構Q○○在旗豐公司任職,持前開 偽造文件向設於臺北市○○○路○段一0七號三樓首都銀行 申請消費性貸款,致使首都銀行承辦人員誤認Q○○之債信 能力,而核貸三十五萬元予Q○○,Q○○並交付十萬餘元 之酬金予被告辰○○,認被告涉犯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 ,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與本案為實質上一罪關係, 並經公訴人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論究,附此敘明。五、末查,辯護人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所提「刑事答辯㈢暨調 查證據聲請狀」聲請命被害人首都銀行提出:㈠九十一年間 所核准,非透過首都協和行銷公司之賃款案件其申請書㈡首 都銀行與「鉅亨網」間關於消費信貸之合約書及「鉅亨網」 對首都銀行之請款紀錄㈢首都銀行徵信作業準則等資料。然 辯護人於最後審理期日前始行提出,且所聲請調查證據之項 目、內容均與本件並無關聯,本院認無調閱之必要,併予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文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姓名 │文件名稱 │偽造之任職│負責人│日期及 │備註 │
│號│ │ │單位 │ │貸款金額│(應沒收之印文)│
├─┼───┼─────┼─────┼───┼────┼────────┤
│一│S○○│在職證明 │鴻昌金屬工│韋萬生│91.7.24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程行 │ ├────┤鴻昌金屬工程行及│
│ │ │薪資證明 │ │ │91年4 、│負責人韋萬生之印│
│ │ ├─────┤ │ │5 、6 月│文共貳枚。在薪資│
│ │ │扣繳憑單 │ │ │份 │明細表上偽造鴻昌│
│ │ │ │ │ ├────┤金屬工程行及負責│
│ │ │ │ │ │15萬元 │人韋萬生之印文共│
│ │ │ │ │ │ │陸枚。 │
├─┼───┼─────┼─────┼───┼────┼────────┤
│二│甲○○│在職證明 │登奕塑膠有│周月純│91.8.22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限公司 │ ├────┤登奕塑膠有限公司
│ │ │薪資證明 │ │ │91年5、6│及周月純之印文共│
│ │ ├─────┤ │ │、7月份 │貳枚。 │
│ │ │扣繳憑單 │ │ │ │在薪資明細表上偽│
│ │ │ │ │ ├────┤造登奕塑膠有限公│
│ │ │ │ │ │30萬元 │司及周月純之印文│
│ │ │ │ │ │ │共陸枚。 │
├─┼───┼─────┼─────┼───┼────┼────────┤
│三│P○○│在職證明 │聯合齒輪廠鄭仁邦│91.7.30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 │ ├────┤聯合齒輪廠及鄭仁│
│ │ │員工薪資單│ │ │91年4、5│邦之印文共貳枚。│
│ │ ├─────┤ │ │、6月份 │在薪資明細表上偽│
│ │ │扣繳憑單 │ │ │ │造聯合齒輪廠及鄭│




│ │ │ │ │ ├────┤仁邦印文共陸枚。│
│ │ │ │ │ │40萬元 │ │
├─┼───┼─────┼─────┼───┼────┼────────┤
│四│K○○│員工在職服│速力屋工程│黃輝雄│91.8.19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務證明 │有限公司 │ │ │速力屋工程有限公│
│ │ ├─────┤ │ ├────┤司及黃輝雄之印文│
│ │ │扣繳憑單 │ │ │二十五萬│共貳枚。 │
├─┼───┼─────┼─────┼───┼────┼────────┤
│五│戌○○│在職證明 │鑫和汽車商│徐金德│91.7.24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行 │ ├────┤鑫和汽車商行及負│
│ │ │薪資證明 │ │ │91年4 、│責人徐金德之印文│
│ │ ├─────┤ │ │5 、6 月│共貳枚。薪資明細│
│ │ │扣繳憑單 │ │ │份 │表上偽造鑫和汽車│
│ │ │ │ │ ├────┤商行及負責人徐金│
│ │ │ │ │ │20萬元 │德之印文共陸枚。│
├─┼───┼─────┼─────┼───┼────┼────────┤
│六│Y○○│在職證明 │高昇工程行│X○○│91.8.27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 │ ├────┤高昇工程行及蔡嬌│
│ │ │扣繳憑單 │ │ │20萬元 │鑾之印文共貳枚。│
├─┼───┼─────┼─────┼───┼────┼────────┤
│七│癸○○│在職證明 │二友企業有│李建華│91.8.7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限公司 │ ├────┤二友企業有限公司
│ │ │薪資證明 │ │ │91年5、6│及李建華之印文共│
│ │ ├─────┤ │ │、7月份 │貳枚。在薪資明細│
│ │ │扣繳憑單 │ │ │ │表上偽造二友企業│
│ │ │ │ │ ├────┤有限公司及李建華
│ │ │ │ │ │15萬元 │之印文共陸枚。 │
├─┼───┼─────┼─────┼───┼────┼────────┤
│八│黃瑞崇│在職證明 │營達木箱有│陳國勝│91.8.2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限公司 │ ├────┤營達木箱有限公司
│ │ │薪資證明 │ │ │91年5、6│及陳國勝之印文共│
│ │ ├─────┤ │ │、7月份 │貳枚。 │
│ │ │扣繳憑單 │ │ │ │在薪資明細表上偽│
│ │ │ │ │ ├────┤造營達木箱有限公│
│ │ │ │ │ │20萬元 │司及陳國勝之印文│
│ │ │ │ │ │ │共陸枚。 │
├─┼───┼─────┼─────┼───┼────┼────────┤
│九│N○○│在職證明 │漢崴環保工│林美銀│91.6.28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程有限公司│ ├────┤漢威環保工程有限│
│ │ │員工薪資單│ │ │91年4、5│公司及林美銀之印│




│ │ │ │ │ │、6月份 │文共貳枚。 │
│ │ │ │ │ │ │在員工薪資單上偽│
│ │ │ │ │ ├────┤造漢崴環保工程有│
│ │ │ │ │ │15萬元 │限公司及林美銀之│
│ │ │ │ │ │ │印文共陸枚 │
├─┼───┼─────┼─────┼───┼────┼────────┤
│十│Q○○│在職證明書│旗豐國際貿│王金龍│91.6.20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 │ ├─────┤易股份有限│ ├────┤旗豐國際貿易股份│
│ │ │員工薪資單│公司 │ │91年3、4│有限公司及黃輝雄
│ │ ├─────┤ │ │、5月份 │之印文共貳枚。 │
│ │ │扣繳憑單 │ │ ├────┤在員工薪資單上偽│
│ │ │ │ │ │35萬元 │造旗豐國際貿易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及王金│
│ │ │ │ │ │ │龍之印文共陸枚。│
├─┼───┼─────┼─────┼───┼────┼────────┤
│十│午○○│員工在職證│臺北噴砂油│黃 錫│91.7.25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一│ │明書 │漆工程行 │ │ │臺北噴砂油漆工程│
│ │ ├─────┤ │ ├────┤行及黃錫之印文共│
│ │ │員工薪資單│ │ │91年4、5│貳枚。 │
│ │ ├─────┤ │ │、6月份 │在員工薪資單上偽│
│ │ │扣繳憑單 │ │ │ │造臺北噴砂油漆工│
│ │ │ │ │ ├────┤程行及黃錫之印文│
│ │ │ │ │ │20萬元 │共陸枚 │
├─┼───┼─────┼─────┼───┼────┼────────┤
│十│f○○│在職證明 │美帝科技有│傅振庭│91.7.23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二│ ├─────┤限公司 │ ├────┤美帝科技有限公司
│ │ │薪資證明 │ │ │91年4、5│及傅振庭之印文共│
│ │ ├─────┤ │ │、6月份 │貳枚。 │
│ │ │扣繳憑單 │ │ │ │在薪資明細表上偽│
│ │ │ │ │ ├────┤造美帝科技有限公│
│ │ │ │ │ │25萬元 │司及傅振庭之印文│
│ │ │ │ │ │ │共陸枚。 │
├─┼───┼─────┼─────┼───┼────┼────────┤
│十│宙○○│在職證明 │營利興業有│徐金德│91.8.29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三│(92.6├─────┤限公司 │ ├────┤營利興業有限公司
│ │.18死 │扣繳憑單 │ │ │20萬元 │及徐金德之印文共│
│ │亡) │ │ │ │ │枚。 │
├─┼───┼─────┼─────┼───┼────┼────────┤
│十│丁○○│在職證明 │鑫和汽車商│徐金德│91.8.12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四│ ├─────┤行 │ ├────┤鑫和汽車商行及徐│




│ │ │員工薪資單│ │ │91年5、6│金德之印文共貳枚│
│ │ │ │ │ │、7月份 │。 │
│ │ │扣繳憑單 │ │ │ │在員工薪資單上偽│
│ │ │ │ │ ├────┤造鑫和汽車商行及│
│ │ │ │ │ │20萬元 │徐金德印文共陸枚│
│ │ │ │ │ │ │。 │
├─┼───┼─────┼─────┼───┼────┼────────┤
│十│A○○│在職證明 │開丞有限公│王天祿│91.8.20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五│ ├─────┤司 │ ├────┤開丞有限公司及王│
│ │ │員工薪資明│ │ │91年5、6│天祿之印文共貳枚│
│ │ │細表 │ │ │、7月份 │。 │
│ │ ├─────┤ │ ├────┤在員工薪資明細表│
│ │ │扣繳憑單 │ │ │20萬元 │上偽開丞有限公司
│ │ │ │ │ │ │及王天祿之印文共│
│ │ │ │ │ │ │陸枚。 │
├─┼───┼─────┼─────┼───┼────┼────────┤
│十│M○○│員工在職證│金達輝有限│蔡金明│91.8.20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六│ │明書 │公司 │ │ │金達輝有限公司及│
│ │ ├─────┤ │ ├────┤蔡金明之印文共貳│
│ │ │扣繳憑單 │ │ │20萬 │枚。 │
├─┼───┼─────┼─────┼───┼────┼────────┤
│十│J○○│員工在職證│寰宇製版有│劉金順│91.8.23 │在員工在職證明書│
│七│ │明書 │限公司 │ ├────┤上偽造寰宇製版有│
│ │ ├─────┤ │ │91年5、6│限公司及劉金順之│
│ │ │員工薪資單│ │ │、7月份 │印文共貳枚。 │
│ │ ├─────┤ │ ├────┤在員工薪資單上偽│
│ │ │扣繳憑單 │ │ │20萬元 │造寰宇製版有限公│
│ │ │ │ │ │ │司及劉金順之印文│
│ │ │ │ │ │ │共陸枚。 │
├─┼───┼─────┼─────┼───┼────┼────────┤
│十│b○ │員工在職證│艾力達有限│李繼華│91.9.11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八│ │明書 │公司 │ │ │艾力達有限公司及│
│ │ ├─────┤ │ ├────┤李繼華之印文共貳│
│ │ │薪資明細表│ │ │91年7、8│枚。 │
│ │ ├─────┤ │ │、9月 │在薪資單明細表上│
│ │ │扣繳憑單 │ │ ├────┤偽造艾力達有限公│
│ │ │ │ │ │20萬元 │司及李繼華之印文│
│ │ │ │ │ │ │共陸枚。 │
├─┼───┼─────┼─────┼───┼────┼────────┤
│十│辛○○│員工在職證│金型模型有│趙金堆│91.9.4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九│ │明書 │限公司 │ │ │金型模型有限公司│
│ │ ├─────┤ │ ├────┤及趙金堆之印文共│
│ │ │薪資明細表│ │ │91年6、7│貳枚。 │
│ │ ├─────┤ │ │、8月 │在薪資單明細表上│
│ │ │扣繳憑單 │ │ ├────┤偽造金型模型有限│
│ │ │ │ │ │20萬元 │公司及趙金堆之印│
│ │ │ │ │ │ │文共陸枚。 │
├─┼───┼─────┼─────┼───┼────┼────────┤
│二│c○○│員工在職證│百信針織廠│張佑銓│91.7.30 │在職證明書上偽造│
│十│ │明書 │有限公司 │ │ │百信針織廠有限公│
│ │ ├─────┤ │ ├────┤司及李繼華之印文│
│ │ │薪資明細單│ │ │91年4、 │共貳枚。 │
│ │ │ │ │ │5、6月份│在薪資單明細單上│
│ │ │ │ │ ├────┤偽造百信針織廠有│
│ │ ├─────┤ │ │20萬元 │限公司及李繼華之│
│ │ │扣繳憑單 │ │ │ │印文共陸枚。 │
├─┼───┼─────┼─────┼───┼────┼────────┤
│二│地○○│在職服務證│將賀營造股│古木興│91.8.20 │在職服務證明書上│
│十│ │明書 │份有限公司│ │ │將賀營造股份有限│
│一│ ├─────┤ │ ├────┤公司及古木興之印│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銘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奕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達木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利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製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惠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二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達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力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頭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