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70號
KLDV,112,司促,4770,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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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古沛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古沛姍於92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312元 古沛姍 自民國95年01月0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8341元 古沛姍 自民國95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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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