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81號
KLDV,112,司促,4581,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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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佳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各筆債權起息日(起利息日係依據逾期未繳費之門號最
後一期帳單,載明之列帳期間最後一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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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