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江鈞維
廖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鈞維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廖秀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56,606元整。約定
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鈞維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30,94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秀
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
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
率計息,該部於112年3月29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
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
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1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942元 江鈞維、廖秀鳳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2 新臺幣130942元 江鈞維、廖秀鳳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942元 江鈞維、廖秀鳳 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