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11號
KLDV,112,司促,4111,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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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債 務 人 陳育瑋



康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玖仟
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參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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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