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敏智
代 理 人 郭祐舜律師
相 對 人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元裕
共同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 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 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 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538條第1、2項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一)請求事項為:1、聲請人願供擔保,於相對人徐元裕就任橘 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橘郡管委會)主任委員期 間,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間召集之之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提出前,請求禁止橘郡管委會主任委員徐元裕職務。2、聲 請人願供擔保,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橘郡管委會決 議:簽訂宏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暨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宏遠物業公司)之契約無效或得撤銷 之訴」判決確定、撤回起訴或和解、成立調解前,原「橘郡 管委會與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齊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以下合稱駿衛物業公司)合約繼續有效,相對人不 得禁止駿衛物業公司進駐社區進行社區管理與及保全事務之 行為。
(二)請求原因事實略以:
1、聲請人為橘郡管委會管理之橘郡社區內房屋之所有權人。 2、相對人徐元裕擔任現任橘郡管委會第25屆主任委員,然其擔 任主任委員,針對橘郡社區之物業公司合約進行更換與招標 程序,以及針對社區設備進行發包簽約之事務,明顯違反管 理委員會章程及規約規定,擅自以主任委員權限訂立合約以 及支出經費,聲請人以及多數住戶憂心社區經費如此毫無紀
律之支出浪費將危及社區經費之存續,進而衍生後續社區財 務之重大損害,因此具狀提出本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 。
3、聲請人業據提出橘郡社區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管理委員會章 程、橘郡社區管理委員會函文駿衛保全暨齊駿物業管理合約 到期、橘郡社區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社區公告聲明、112年 等5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以及委託書暨出席報 到名冊等物釋明,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 三、相對人答辯略以:
(一)聲請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即得申請調閱相關 資料,聲請人並未依法申請,故其以此理由提出本件假處分 聲請,洵有違誤,顯不足採。
(二)聲請人亦無法說明其聲請禁止相對人徐元裕行使主任委員職 務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駿衛物業公司與相對人橘郡管委會間契約已於112年6月30日 到期,且未續約,聲請人命法院使上開公司進駐橘郡社區進 行社區管理以及保全事務等契約義務顯然不能。無論橘郡管 委會與宏遠物業公司之契約效力,均無法使橘郡管委會與駿 衛物業公司間之契約繼續有效。
(四)相對人否認聲請人所為相對人召集程序違法之相關主張。(五)基於上述,聲明:駁回假處分之聲請。 四、本院審酌
(一)聲請人第一項聲請是請求法院禁止徐元裕行使主任委員之職 務。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須對徐元裕與橘郡管委會間主 任委員契約關係有爭執,方得據此聲請法院酌定是否准許徐 元裕繼續執行主任委員職務之暫時狀態。然綜觀聲請人聲請 書狀並未否認徐元裕為依法選任之主任委員,且聲請人於本 院112年7月12日調查期日時陳稱,將來本案訴訟並非確認徐 元裕主任委員資格不存在。因此,聲請人對相對人徐元裕與 相對人橘郡管委會間委任之法律關係並無爭執,其請求本院 禁止相對人徐元裕執行主任委員職務,顯與法條規定不合, 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第二項聲請係請求法院不得禁止駿衛物業公司進入社 區履行契約。依上開法條規定,須以聲請人對駿衛物業公司 與相對人橘郡管委會間契約關係有爭執,方得據此聲請法院 酌定是否應由駿衛公司繼續履行契約義務之暫時狀態。然綜 觀聲請人聲請書狀主要係在爭執相對人橘郡管委會與宏遠物 業公司之契約是否適法,且聲請人於本院112年7月12日調查 期日時亦陳稱,將來本案訴訟係要確認橘郡管委會與宏遠物 業公司之契約無效或得撤銷。是以,聲請人據此請求本院命
相對人等不得禁止非爭執法律關係之駿衛物業公司履行契約 ,顯與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均於法不合,其聲請即 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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