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9號
KLDV,111,訴,469,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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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蔡謙和

被 告 蔡金藏

蔡蕙陽

蔡孟君


蔡璦陽

游富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茜
被 告 蔡承德


訴訟代理人 蔡蕙羽

被 告 蔡承宗

蔡承裕


蔡承隆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承智

被 告 蔡宜庭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31日下午5時,本院第八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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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