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蔡謙和 被 告 蔡金藏 蔡蕙陽 蔡孟君 蔡璦陽 游富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茜 被 告 蔡承德 訴訟代理人 蔡蕙羽 被 告 蔡承宗 蔡承裕 蔡承隆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承智 被 告 蔡宜庭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31日下午5時,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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