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8號
KLDV,111,訴,208,2023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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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野馬飛行傘企業社劉國川


劉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馨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21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 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等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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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