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 涵
訴訟代理人 吳啟豪律師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姜欣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耀華間因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
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7,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