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52號
KLDM,112,聲,552,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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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正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正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高正義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 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 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 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高正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8日 110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542號 112年度易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5日 112年3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3542號 112年度易字第5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1日 112年4月17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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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