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南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聖林
代 理 人 高瑞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豪億民雄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 112年1月31日 77,630元 AL0000000 南億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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