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楊錦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瑞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