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9號
CYDV,112,訴,319,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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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楊錦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瑞山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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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