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大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周青瑜
曾全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百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