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盈汝
被 告 廖荃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6,004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