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7號
CYDV,112,補,307,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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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鄭瑀昕
被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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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