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7號
CYDV,112,補,277,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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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沈弘智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4,2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0.68㎡ 18,400元/㎡ 1/2 374,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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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